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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484-2001 代替 GWKB 2-1999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
發(fā)布單位: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日期:2001-11-12 實施日期:2002-01-01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污染控制,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以集中連續(xù)型焚燒設施為基礎,涵蓋了危險廢物焚燒全過程的污染控制;對具備熱能回收條件的焚燒設施要考慮熱能的綜合利用。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偩治廴究刂扑咎岢。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環(huán)境監(jiān)測總站和中國科技大學負責起草。
本標準內(nèi)容(包括實施時間)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發(fā)布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KB2——1999),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huán)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fā),規(guī)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余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等。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huán)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gòu)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環(huán)境質(zhì)量標準
GB 3095-1996 環(huán)境空氣質(zhì)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5562.2-1995 環(huán)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9-90 工業(yè)企業(yè)廠界噪聲標準
HJ/T 20-1998 工業(yè)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guī)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焚燒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 焚燒爐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 焚燒量
焚燒爐每小時焚燒危險廢物的重量。
3.5 焚燒殘余物
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jīng)尾氣凈化裝置產(chǎn)生的固態(tài)物質(zhì)。
3.6 熱灼減率
指焚燒殘渣經(jīng)灼熱減少的質(zhì)量占原焚燒殘渣質(zhì)量的百分數(shù)。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干燥后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zhì)量,g;
B——焚燒殘渣經(jīng)600℃(±25℃)3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zhì)量,g。
3.7 煙氣停留時間
指燃燒所產(chǎn)生的煙氣從最后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8 焚燒爐溫度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9 燃燒效率(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CO2]和[CO]——分別為燃燒后排氣中CO2和CO的濃度。
3.10 焚毀去除率(DRE)
指某有機物質(zhì)經(jīng)焚燒后所減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 ×100%
式中: Wi——被焚燒物中某有機物質(zhì)的重量;
Wo——煙道排放氣和焚燒殘余物中與Wi相應的有機物質(zhì)的重量之和。
3.11 二惡英類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12 二惡英毒性當量(TEQ)
二惡英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惡英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二惡英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二惡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13 標準狀態(tài)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tài)。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tài)下以11%O2(干空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濃度。
4 技術要求
4.1 焚燒廠選址原則
4.1.1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guī)定的地表水環(huán)境質(zhì)量Ⅰ類、Ⅱ類功能區(qū)和GB3095中規(guī)定的環(huán)境空氣質(zhì)量一類功能區(qū),即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qū)。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qū)、商業(yè)區(qū)和文化區(qū)。
4.1.2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qū)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qū)。
4.2 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4.3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4.3.1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見表1。
表1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焚燒量(kg/h) | 廢物類型 | 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m) |
≤300 | 醫(yī)院臨床廢物 | 20 |
除醫(yī)院臨床廢物以外的第4.2條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 | 25 | |
300~2 000 | 第4.2條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 | 35 |
2000~2 500 | 第4.2條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 | 45 |
≥2500 | 第4.2條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 | 50 |
4.3.2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nèi)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4.3.3 對有幾個排氣源的焚燒廠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4 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的設施。
4.4 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4.4.1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要求見表2。
表2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指標/廢物類型 | 焚燒爐溫度(℃) | 煙氣停留時間(s) | 燃燒效率(%) | 焚毀去除率(%) | 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 |
危險廢物 | ≥1 100 | ≥2.0 | ≥99.9 | ≥99.99 | <5 |
多氯聯(lián)苯 | ≥1 200 | ≥2.0 | ≥99.9 | ≥99.9999 | <5 |
醫(yī)院臨床廢物 | ≥850 | ≥1.0 | ≥99.9 | ≥99.99 | <5 |
4.4.2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
4.4.3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tǒng)處于負壓狀態(tài),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4.4.4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tǒng)、報警系統(tǒng)和應急處理裝置。
4.5 危險廢物的貯存
4.5.1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 15562.2的專用標志。
4.5.2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志,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fā)生反應等特性。
4.5.3 貯存場所內(nèi)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4.5.4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4.5.5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zhì)濃度不得超過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許限值。
5.2 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GB8978執(zhí)行。
5.3 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 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zhí)行GB 12349。
表3 危險廢物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
序號 | 污染物 | 不同焚燒容量時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mg/m3) | ||
≤300(kg/h) | 300~2 500(kg/h) | ≥2 500 (kg/h) | ||
1 | 煙氣黑度 | 林格曼Ⅰ級 | ||
2 | 煙塵 | 100 | 80 | 65 |
3 | 一氧化碳(CO) | 100 | 80 | 80 |
4 | 二氧化硫(SO2) | 400 | 300 | 200 |
5 | 氟化氫(HF) | 9.0 | 7.0 | 5.0 |
6 | 氯化氫(HCl) | 100 | 70 | 60 |
7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500 | ||
8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 0.1 | ||
9 | 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 | 0.1 | ||
10 | 砷、鎳及其化合物(以As+Ni計)2) | 1.0 | ||
11 | 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 | 1.0 | ||
12 | 鉻、錫、銻、銅、錳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計)3) | 4.0 | ||
13 | 二惡英類 | 0.5TEQng/m3 |
1) 在測試計算過程中,以11%O2(干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公式為:
c=10/(21-Os) × cs
式中:c——標準狀態(tài)下被測污染物經(jīng)換算后的濃度(mg/m3);
Os——排氣中氧氣的濃度(%);
cs——標準狀態(tài)下被測污染物的濃度(mg/m3)。
2) 指砷和鎳的總量。
3) 指鉻、錫、銻、銅和錳的總量。
6 監(jiān)督監(jiān)測
6.1 廢氣監(jiān)測
6.1.1 焚燒爐排氣筒中煙塵或氣態(tài)污染物監(jiān)測的采樣點數(shù)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執(zhí)行GB/T16157。
6.1.2 在焚燒設施于正常狀態(tài)下運行1h后,開始以1次/h的頻次采集氣樣,每次采樣時間不得低于45min,連續(xù)采樣三次,分別測定。以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6.1.3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按污染源監(jiān)測分析方法執(zhí)行(見表4)。
表4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的分析方法
序號 | 污染物 | 分析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煙氣黑度 | 林格曼煙度法 | GB/T5468-91 |
2 | 煙塵 | 重量法 | GB/T16157-1996 |
3 | 一氧化碳(CO) |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T44-1999 |
4 | 二氧化硫(SO2) |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1) |
5 | 氟化氫(HF) | 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 1) |
6 | 氯化氫(HCl) |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27-1999 |
硝酸銀容量法 | 1) | ||
7 | 氮氧化物 |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3-1999 |
8 | 汞 |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9 | 鎘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0 | 鉛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1 | 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 1) |
12 | 鉻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1) |
13 | 錫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4 | 銻 |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 1) |
15 | 銅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6 | 錳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7 | 鎳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 |
18 | 二惡英類 | 色譜-質(zhì)譜聯(lián)用法 2) |